(三)完善失业调控机制。加强失业管理,控制失业周期,将失业人员的比例控制在合理范围内。注重扶持中小企业,增加就业容量。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制度稳定就业、促进就业的作用,适当扩大失业保险享受对象和支出范围,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按规定享受的职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优先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出。探索建立失业预警机制,制订失业调控预案,保持就业局势稳定。
(四)做好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员的就业工作。列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试点的镇、村,要建立就业工作领导责任制,制定就业指导服务规划。对全部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员,要做好就业培训和就业指导工作。对全部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且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的人员,按无地失业人员开展就业再就业援助和服务。土地置换后组建的农业投资开发公司、农庄、农场等经济组织及政府开发的社区服务公益性岗位要按照一定的比例优先安置当地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居民。继续做好被征地人员转移就业工作。落实被征地人员“先保后征”的安置政策。被征地人员的就业安置费用,从国有土地使用及出让收入中解决,对社会保险不落实、补偿资金不到位的,不得批准征地。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和求职愿望的未就业被征地人员,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
(五)做好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把大中专毕业生的就业工作纳入政府就业工作的总体部署,明确目标,健全工作机制。加强高校毕业生的公共就业服务,开展大中专毕业生技能培训和就业见习,引导大中专毕业生面向基层、面向农村就业和创业。积极吸纳大中专毕业生到社区、村管理服务工作岗位就业。认真落实大中专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小额免担保贷款、税费减免等相关政策。重点帮助困难家庭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有关部门要对离校后回原籍的低保家庭和零就业家庭未就业毕业生进行逐户逐人登记,实施有针对性的重点帮助。
二、加强就业服务和政策扶持,改善就业创业环境
(六)完善就业服务体系。全市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建立综合性服务场所,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一站式”就业和创业服务。镇(街道)、社区(村)都要设立服务窗口。规范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服务流程和标准,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调整市场布局,各新市镇设立人力资源市场或招聘交流场所,形成以市中心市场为龙头、县级市场为骨干、新市镇市场为基础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各地要将公共就业服务场所建设统一纳入城乡规划,在用地、资金等方面予以优先保障。按照覆盖城乡的要求,整体推进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系统建设,完善市场信息发布制度,定期发布人力资源供求分析报告。2009年底前,实现市与各县(市、区)、各县(市、区)与新市镇(街道)及相关社区(村)就业信息联网。鼓励社会各方面依法开展就业服务,加强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提高其服务质量。各类职业中介机构和就业经纪人为登记失业人员免费提供职业介绍实现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每人60元给予职业介绍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