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城乡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嘉政发〔2009〕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城乡一体的就业促进体系,全面落实积极的扩大就业和创业促就业政策,基本实现我市城乡平等充分就业目标,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就业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8〕59号)和《嘉兴市开展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嘉委〔2008〕36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促进城乡就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强化政府促进就业责任,推动城乡平等充分就业
(一)落实政府促进就业责任。注重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把实现城乡平等充分就业和创业促就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在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城乡一体化发展过程中,将扩大和促进就业作为优先考虑因素;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完善就业服务、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提供就业援助、实施零就业家庭托底安置等方面制定具体措施,促进社会就业更加充分、就业素质明显提高。按照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创业扩大就业的要求,努力打造公平就业环境。各级政府要把控制失业率、提高职业能力和新增城乡就业、失业人员再就业、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作为就业工作的主要目标任务,逐级分解,建立责任体系,作为政府工作目标考核的重要指标。
(二)全面开展充分就业社区、充分就业村创建工作。结合实施UNDP项目(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促进农民工及其家庭融入社会的能力建设),整合资源,按职责、人员、制度、工作、经费和场地“六到位”的要求,建立健全基层就业服务组织,增加镇(街道)社会事业(劳动保障)所力量,将就业平台、就业信息网络延伸到社区、村,落实工作经费和人员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到2012年,充分就业社区(村)达到70%。依托社区、村健全对失业人员特别是就业困难人员动态管理、动态援助的长效工作机制,确保有就业需求的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有针对性地为求职人员提供求职登记、职业介绍、培训申报、劳动保障事务办理等各种服务。重视就业信息对培训的引导作用,加强技能培训与就业岗位对接,提升有地居民就业素质和就业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