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
(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
(五)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六)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七)决策与住房公积金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自治州实际,拟订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二)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三)负责办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封启手续;
(四)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五)审批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住房贷款申请;
(六)监督检查单位住房公积金的建立和缴存情况;
(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八)受理与审核单位提高、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缓缴申请;
(九)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及上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在有条件的县(市)设分支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第十条 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及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为职工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帐,并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有效凭证。
缴存单位为职工建立会计辅助账。
第十一条 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及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或者单位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