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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州就业工作的通知


  11. 实行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失业人员、军队退役人员、农村进城务工人员,按每人不高于800元的标准给予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

  12. 实行首次创业人员补贴。从事个体经营的首次创业人员,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就业服务机构认定后,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即:带动我州3人至5人(含5人)就业的,给予1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带动我州6人以上就业的,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其中,对首次创业的大学毕业生,再增加一次性创业补贴1000元。

  13. 实行岗位最低工资差额补贴。对参加失业保险已履行缴费义务的企业,符合法定裁员条件,但按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失业调控要求未裁员,企业在规定期间内不能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的,经失业保险机构确认,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可按不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给予补贴,补贴时间不超过6个月。

  14. 实行转岗培训补贴。对采取转岗培训等方式安置富余人员就业的用人单位,并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根据转岗培训工种,经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可按照培训项目实际付费的50%,人均不超过400元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培训补贴,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15. 实行再就业补助。用人单位录用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履行劳动合同责任的,经审核,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给予用人单位每人不超过1500元的就业补助。

  16. 实行职业介绍补贴。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经营性职业中介机构介绍求职者成功就业的,可按规定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人均不超过100元的职业介绍补贴。各县市(区)应及时收集、发布用工信息,尽最大努力帮助求职者实现就业。

  17. 实行社会保险补贴。用人单位招用我州就业困难人员(包括办理了城镇登记失业的“零就业家庭”人员、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人员、连续失业1年以上人员、女40周岁男50周岁以上的“4050”人员、残疾人和完全失去土地未就业的生活困难人员)和安置在公益性岗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州、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的就业服务机构给予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失业)单位应缴部分的补贴。从事灵活就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给予实际缴纳社会保险金额三分之二的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到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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