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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州就业工作的通知


  三、加大政策扶持力度,鼓励创业促进就业

  (一)放宽市场准入限制

  1. 申请个体工商业、创办合伙企业或独资企业登记一律不受出资数额的限制。申办营业执照时要件齐全、手续完备的工商部门应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

  2. 创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给予免费办理有关证照,首次创业人员,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3. 允许创业人员将家庭住所、租借房屋、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其经营活动要符合国家政策规定。

  (二)财政支持

  4. 州政府2009年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筹集1000万元以上资金用于再就业培训补贴、转岗培训补贴和再就业补贴,对困难企业给予一定数额的岗位补贴,稳定企业职工就业。

  (三)税收优惠

  5. 从2009年1月起,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户,营业税起征点从1200元/月提高到3000元/月。其中大学毕业生、农民工在我州创业并从事个体经营的,起征点提高到5000元以内(不含5000元)。

  6. 从2009年1月起,就业转失业人员、大学毕业生、农民工、复转军人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2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四)金融信贷支持

  7. 充分发挥就业扶持担保基金的作用,大幅度增加小额贷款规模,协调金融机构按5倍的比例放大贷款,担保机构、承贷银行2009年新发放就业扶持贷款不低于1500万元。

  8. 创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每人最高放宽到5万元;当年新招用我州就业困难的失业人员(包括办理了城镇登记失业的“零就业家庭”人员、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人员、连续失业1年以上人员、女40周岁男50周岁以上的“4050”人员、残疾人和完全失去土地未就业的生活困难人员)达到企业在职职工总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0%)以上,并与其签定1年以上劳动合同期限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经劳动保障部门就业服务机构认定,参照被招用人员每人不超过5万元的额度,贷款最高可达150万元。承贷银行、劳动、财政等相关部门负责具体政策措施的落实。

  9. 各级财政按国家相关政策对以上小额担保贷款给予贴息。

  (五)实行九种补贴

  10. 凡参加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可的创业培训,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按每人不超过1300元的标准给予创业培训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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