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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州就业工作的通知

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州就业工作的通知
(德政发〔2009〕67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畹町管委,州直各单位、各大中专院校,中央、省属驻德宏各企业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8〕233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创业促进就业的若干意见》(云政发〔2009〕1号)以及党的十七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实现更加充分的社会就业目标,促进我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就进一步做好全州就业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就业工作的重大意义

  就业是民生之本,有效促进劳动者实现稳定就业,事关广大劳动者的生存权、发展权和社会的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进一步做好全州就业工作事关我州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面对全球金融危机对我州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努力保持我州就业平稳,维护好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实现城乡居民收入稳定增长,是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和国家扩大内需政策,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重要措施,是衡量应对危机的重要标准。

  全州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深刻认识就业工作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各级政府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首要任务,坚持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做好就业工作。

  二、建立健全就业工作协调机制

  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就业工作协调机制,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的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对就业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定期和不定期研究协调解决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州、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促进就业工作;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促进就业的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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