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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意见


  (二)加强补植补造和抚育管护。在不破坏植被、造成水土流失的前提下,鼓励退耕农户间种豆类等矮秆农作物,以耕促抚、以耕促管。要对退耕地还林和荒山荒地造林进行全面检查,并完成补植补造任务。补植补造要与林种结构调整、树种优化配置和农民增收相结合。要加强林木抚育和管护,提高工程建设质量,补植补造和抚育经费从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中安排。各县市要与退耕农户签订退耕地还林管护合同,经检查合格后兑现20元的生活补助费。退耕还林营造的速生林、工业原料林,符合采伐规定的,优先保障采伐指标。

  (三)加强农村能源建设。要逐户了解退耕农户使用能源的现状及需求,在充分尊重退耕农户意愿的基础上,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建设农村能源。凡有条件建沼气池的退耕农户,要实现户均1口沼气池;没有条件建沼气池的,要确保退耕农户每户改1个节柴灶。农村能源建设资金,采取中央补助、地方配套和退耕农户自筹相结合的方式,对农村能源问题突出、特别是以烧柴为主的退耕农户,要优先安排建设补助,对已经得到国家和省能源建设补助的,不在重复安排。

  (四)加大基本口粮田建设力度。力争用5年时间,实现退耕还林地区具备条件的退耕农户人均不低于1亩高产稳产基本口粮田的目标。对人均基本口粮田不足1亩,但可建基本口粮田空间较大的退耕农户,优先安排建设任务。对基本口粮田建设,从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和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给予补助,每亩补助标准为600元。各级人民政府要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投入力度,加快基本口粮田建设进度,保障退耕农户长期口粮需要。

  (五)继续扶持退耕还林地区。各级各部门有关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和支农惠农财政资金要继续按原计划安排,统筹协调,保证相关资金能够整合使用。鼓励退耕农户和社会力量投资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建设,允许退耕农户投资投劳兴建直接受益的生产生活设施。

  (六)认真编制退耕还林规划。各县市要进一步摸清现有耕地面积及水土流失严重的陡坡耕地面积,特别是25度以上陡坡耕地的实际情况,认真测算农户的口粮田面积和可退耕面积,正确处理生态建设与耕地保有量的关系,统筹考虑生态建设和耕地保护、粮食生产安全、农民口粮保障需求,实事求是、突出重点制定退耕还林工程建设规划,积极争取国家和省的支持,稳步推进我州退耕还林工程。

  (七)继续实施好荒山造林和封山育林。各县市要把荒山荒地造林和封山育林任务的落实与全州特色产业发展、珍贵用材林基地和生物质能源林建设结合起来,总结推广成功的造林模式,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和成效,加快推进我州国土绿化和特色产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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