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省卫生厅、省通信管理局、省审计厅关于印发《实施<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细则》的通知
(冀发改招标[2009]353号)
各设区市(扩权县)发展改革委、监察局、财政局、建设局、交通局、水利局、商务局、信息产业局、广播电视局、卫生局、审计局、法制办、各电信基础运营企业:
为贯彻落实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关于印发<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法规[2008]1531号)要求,建立和推行招标投标违法行为公告制度,规范招标投标当事人行为,健全招标投标失信惩戒机制,促进招标投标市场健康发展,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监察厅、财政厅、法制办等部门制定了《河北省实施<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
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及《细则》的贯彻实施工作,严格按照《暂行办法》和《细则》的规定,对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记录进行公告,确保公告行为准确、及时和客观。各地各部门在具体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发展改革委和行业主管部门反映。
附件:河北省实施《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细则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河北省监察厅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
河北省水利厅
河北省商务厅
河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河北省广播电影电视局
河北省卫生厅
河北省通信管理局
河北省审计厅
二○○九年四月十日
河北省实施《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细则
第一条 根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关于印发<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法规[2008]153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