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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客运治安管理办法

西宁市人民政府令
(第85号)


  《西宁市客运治安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2月22日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骆玉林

二○○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西宁市客运治安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客运治安管理,维护客运治安秩序,保障客运机动车经营者、从业人员和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客运,是指经依法许可,利用机动车按规定提供道路客运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客运治安管理。
  第四条 西宁市公安局是本市客运治安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市公安局交通治安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市交通治安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市辖区范围内客运治安管理工作。
  县公安局(以下统称县交通治安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客运治安管理工作。
  交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商行政、旅游等管理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客运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条 客运治安管理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专群结合、依靠群众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和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交通治安管理部门在客运治安管理工作中,应当建立客运治安举报投诉等相关服务制度,及时受理当事人的举报和投诉。设立的客运治安举报电话,由专人负责并向社会公布。
  交通治安管理部门应当督促、指导客运场、站和客运机动车经营者建立、健全治安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加强从业人员的客运治安教育培训,并对其治安管理状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交通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在车流量较大的客运场、站设置派出机构或治安室,维护客运场。站治安秩序,及时处理客运治安事件。客运场、站应当按规定协助配合,提供便利条件。
  第八条 实行机动车客运治安登记备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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