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十一五”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
10、《“十一五”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
11、《2006年各地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核算办法》
12、《
二氧化硫总量分配指导意见》
13、《
主要水污染物总量分配指导意见》
14、《“十一五”全国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
15、《关于印发〈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编制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发〔2007〕90号)
16、《周口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实施计划》
(三)编制原则
1、同口径比较原则: COD和SO2以2008年统计基数、口径、范围为计划编制范围,不在统计口径内的面源等不纳入计划编制重点,对不削减COD和SO2排放量的工程措施不纳入项目清单。将排放总量基数分为环境统计发表调查工业企业、非发表调查的一般测算工业企业、生活源三部分,现状分析和未来综合措施均按照同口径分类进行归纳。
2、责任分解落实原则:以实现从上到下的约束性指标为基本要求,通过计划的编制,将污染减排的目标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各县市区,将减排任务落实到责任单位和企业。
3、可达性原则:减排计划的编制充分考虑各县市区的实际,污染减排责任和任务落实兼顾需求和实际可能。尽量考虑到各项对策措施要具有可操作和可实施性。在综合考虑新增量的基础上,做好增量、存量、减量之间的系统分析,强化可达性分析。
(四)口径和范围
基准年:本计划编制的基准年为2008年。
总量排放基数与范围:主要污染物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确定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两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2008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及增减情况按照国家环保部公布的正式核算数据确定。未纳入总量统计口径的污染物排放量不作为减排计划编制重点(如面源、农村生活源),对SO2和COD动态变化不产生影响的工程措施不考虑(如生活垃圾处理厂)。计划编制强调属地原则,即区域内的污染物排放不论企业隶属,均包括在计划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