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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专利申请资助及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上一年度获得境外发明专利授权的,给予境外发明专利授权奖,奖励金额为3000元/件。
  发明专利只奖励一次,不重复奖励。
  第七条 资助及奖励条件
  (一)资助条件:
  (1)申请资助的专利申请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有关规定,且具有市场应用前景;
  (2)专利申请权属及专利权属明确;
  (3)同一年度资助的专利申请,同一单位不超过10项,同一个人不超过5项;
  (4)优先资助发明专利的申请;
  (5)优先资助政府科技计划项目成果的专利申请;
  (6)列入国家、自治区或贺州市企业专利工作试点单位的专利申请优先资助。
  (二)奖励条件:
  申请发明专利授权奖的,应已获得专利证书。
  第八条 申请专利资助和奖励的单位和个人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贺州市专利申请费资助申请表》或《贺州市专利授权奖励申请表》;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其代办处开具的缴费凭证(申请人为个人的,须提供凭证原件;申请人为单位且凭证原件已报销入帐的,须提供单位开具的证明)及其复印件;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其代办处发出的受理通知书及其复印件;
  (四)该专利申请文件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五)申请专利申请费、实质审查费资助的,须提交《贺州市专利申请费、实质审查费资助申请表》,发票及其复印件及实质审查费发票;
  (六)申请人为单位的,须提供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申请人为个人的,须出具能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及其复印件(身份证、户口簿、学生证等);
  (七)申请发明专利授权奖励的,须提交《贺州市发明专利授权奖励申请表》,提供《专利证书》及其复印件;能证明专利权人和专利发明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及其复印件。
  第九条 资助及奖励的办理程序
  (一)申请:填写《贺州市专利申请费、实质审查费资助申请表》、《贺州市发明专利授权奖励申请表》,同时提交申请资助和奖励所要求的材料;
  (二)受理审查:由贺州市知识产权局受理申请登记,经市知识产权局组织审查后,对符合资助或奖励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由市知识产权局签发领款通知(兼作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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