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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更换并启用泉州市人民政府印章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更换并启用泉州市人民政府印章的通知
(闽政办函〔2009〕4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泉州市人民政府公章因使用年限长,磨损严重。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的通知》(闽政办〔2000〕64号)精神,重新刻制“泉州市人民政府”印章,并在本文印发之日起启用。“泉州市人民政府”旧印章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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