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乡镇安全生产监管规范化建设验收工作的通知
(巴府办发[2009]2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市经济开发区商贸园、工业园管委会: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规范化建设的通知》(川办发[2008]17号)、《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巴中市2009年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巴府发[2009]5号)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现就切实做好乡镇安全生产监管规范化建设验收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收的主要内容及标准
乡镇安全生产监管组织机构健全,执法人员落实,监管条件具备,经费得到保障,制度建立健全,台账真实规范,事故防范有力。
二、验收方法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巴中市乡镇安全生产监管规范化建设验收评分细则》,对本乡镇安全生产监管规范化建设进行自查打分,自查打分在85分以上的,向县(区)人民政府、县(区)安委会申报审核。
(二)经县(区)人民政府、县(区)安委会审查验收合格后,报请市人民政府、市安委会复查。
(三)市人民政府、市安委会组织对各县(区)人民政府申报的合格乡(镇)进行随机抽查,抽查乡(镇)不少于申报乡(镇)总数的30%,如在抽查中发现有弄虚作假现象,取消该县(区)所有乡(镇)的安全监管规范化验收资格,并在全市通报。经验收达标的乡(镇),由市人民政府发文进行表彰,并颁发安全生产监管规范化建设铜牌。
(四)凡年内辖区内发生一起较大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乡(镇),取消当年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的验收资格。
三、验收时间
各相关乡(镇)分别于2009年11月底前、2010年11月底前完成自查申报工作,同年12月10日前县(区)人民政府、县(区)安委会完成审核上报工作,12月25日前市政府、市安委会组织抽查。
四、工作要求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乡(镇)安全生产监管规范化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要专门部署,抓紧实施,落实责任,健全机制,确保规范化建设工作顺利进行。凡按要求完成乡(镇)安全生产监管规范化建设的县(区),市人民政府将进行表彰,并在当年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中加10-30分(百分制);未完成任务的县(区),市人民政府将通报批评,责成限期完成任务,并在当年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中扣10-30分(百分制)。
各县(区)要分别于2009年和2010年12月10日前将本辖区乡(镇)安全生产监管规范化建设工作总结、审查情况报市安办。
附件:巴中市乡(镇)安全生产监管规范化建设验收评分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