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及时进行工作总结并于12月上旬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市安办将组织力量在12月中旬进行抽查验收。对没有达到要求的产煤县要限期整改,对经整改仍未达到要求的予以全市通报。

  四、主要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严肃纪律,确保打击煤矿非法违法生产执法行动顺利进行

  打击煤矿非法违法生产执法行动必须按照“分级负责、综合协调、突出重点、依法打击”原则,始终坚持打击煤矿非法违法生产与安全监管总局提出的“安全生产年”的总体思路和工作重点相结合,与严格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相结合;与我市开展的煤矿安全综合整治、煤矿瓦斯治理工作相结合;与发展先进生产能力和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相结合;与建设安全高效矿井相结合,与加强改进煤矿安全行政执法工作相结合。

  各级政府要明确完善和建立“打非”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明确部门职责,提出本地区依法打击的重点,执法行动的方法步骤;要充分发挥安委会及其办公室的作用,切实加强安全监管、煤矿安全监察、国土资源以及公安、电力、工商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同时,各级政府要逐级落实安全生产执法和“打非”工作责任,把打击煤矿非法违法生产执法行动纳入2009年工作目标考核,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二)加强监督检查

  市安办将组织有关部门对非法违法生产严重县开展重点督查。各县也要组织开展对各产煤乡镇特别是非法违法生产严重的区域进行督查和执法检查,防止走过场,确保取得实效。

  (三)强化监管监察、严厉打击煤矿非法违法生产行为

  一是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大对煤矿的监管、监察执法力度,特别要把好节后煤矿复产验收关,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矿井一律不得恢复生产;对未经验收,擅自恢复生产且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矿井,除停产整顿外,要按照国家煤监局发布的《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予以处罚,对停产整顿的矿井,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依法下达停产整顿的监管、监察指令,原发证机关要暂扣相关证照,并由驻矿安监员加强驻地监管,严防借整改之名组织生产或停而不整;停产整顿结束后,按照属地关系,由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验收合格并依法取得相关证照后方可恢复生产;经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对应关闭的矿井,煤矿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有关规定立即采取措施炸毁井筒、填平场地、恢复地表植被或复耕。对拒不整改的停产整顿煤矿或拒不关闭的非法煤矿,要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创新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方式。各地要结合实际,有针对性地开展集中监察、解剖监察、示范监察、异地交叉监察等行之有效的监管监察方式,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效率和效果。市安监局对南江县煤矿至少开展一次解剖或示范监察,各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至少在每个重点产煤乡镇开展一次解剖或示范检查。每次监察都要编制监察方案,明确监察对象和重点,要做到解剖有深度,检查有广度,处罚有力度,要通过惩戒、教育、服务、引导等方式,切实提高辖区内煤矿依法办矿水平。

  三是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技术改造矿井和资源整合矿井的安全监管工作。要派驻矿井安监员加强盯防,确保施工期间的安全生产。要严格按照审查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方案组织施工,要不定期组织对技术改造矿井和资源整合矿井的联合执法检查,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擅自施工和准予建设期间“突击生产、边建设边生产”的违法行为。

  (四)加强协调配合

  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加大打击煤矿非法违法生产的力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谁发证、谁负责”原则,涉及安全生产行政审批、管理的部门,必须依法行使行政审批、监督和行政处罚职责。公安部门要加大对收购、承运、经营无证煤矿和为非法矿山提供生产资料的单位和人员的打击力度;电力部门应及时开展清理和检查,对无证煤矿和非法矿山应迅速终止供电;监察部门要加大过程监督力度,要依据《行政监察法》,对涉及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人员履行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实施监督,对利用职权参股办矿或收受贿赂,包庇袒护非法采矿的,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凡在一个县发现两处、一个乡镇发现一处非法生产或属于应关未关的煤矿,要对县、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