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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监察局、安监局。

  联 系 人:吕朝阳

  联系电话:5286737 传真:5267650

  电子邮件:luchaoyang64@163.com

  附件3
巴中市打击煤矿非法违法生产执法行动
工作目标及内容

  一、主要目标

  (一)严厉打击、不留后患。对《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规定的重大安全隐患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82号)规定的十六种关闭情形以及其他严重煤矿安全违法行为要坚决予以打击。使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得到全面清理、彻底查处和坚决纠正,最终实现煤矿规范办矿、依法开采。

  (二)提高煤矿“一通三防”管理水平和抗灾能力。煤矿安全状况全面好转,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煤矿管理、装备、培训水平得到全面加强,煤矿安全保障能力得到明显提高。

  (三)有效遏制煤矿较大以上事故和瓦斯事故的发生,减少伤亡人数。

  二、工作重点

  (一)以下矿井要立即停产整顿

  1、超通风能力、超定员、超强度生产和瓦斯超限作业的;

  2、矿井通风系统不完善、不稳定、不可靠的;

  3、矿井未建立瓦斯远程监控系统或者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的;

  4、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5、超层越界开采的;

  6、新建、改建、扩改以及资源整合矿井安全设施未经过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验收擅自生产的,以及违反建设程序、未经核准(审批)的;

  7、瞒报事故的;

  8、矿井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照到期未按规定延续的;

  9、发生事故的;

  10、特种作业人员未配备齐全且未经培训合格上岗的;

  11、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二)以下7类矿井要坚决依法予以关闭

  1、无证非法开采的;

  2、以前关闭之后又擅自恢复生产的;

  3、一证多井、非法挂靠的;

  4、无视政府安全监管,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生产执法的;

  5、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提请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关闭的;

  6、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状况滑坡,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整顿仍然达不到安全标准的;

  7、省政府公告关闭的。

  三、方法和步骤

  打击煤矿非法违法生产执法行动采取县督促煤矿企业自查自纠与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督导和检查验收相结合的方法进行。主要分为三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2月20日一3月31日)

  各产煤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迅速开展执法行动宣传动员和部署,并结合实际情况尽快制定执法行动工作实施方案报巴中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清查整改阶段(4月1日一10月31日)

  严格按照打击煤矿非法违法生产执法行动的内容要求进行全面清理,对照检查,摸清情况,发现问题,分析原因,分类排队,列出重点,提出意见,采取措施,关闭或整改到位。

  (三)总结验收阶段(11月1日一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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