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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2009年度地质灾害防御预案》的通知


  (三)落实地质灾害隐患巡查制度。为了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督管理,尽量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防止地质灾害事故发生,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巡查。从实际情况出发,以改善地质环境,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为目标,坚持以预防为主,防治与避让相结合的方针,制订我市地质灾害隐患巡查制度。

  1.巡查区域。在全市范围内按三个等级划分巡查区域,实行全方位监控。一级区域范围:地质灾害隐患险情等级为特大型和大型及地质灾害高(易)发区人口相对集中的学校、集镇等区域;二级区域范围:地质灾害隐患险情等级为中型及地质灾害中(易)发区人口相对集中的学校、集镇等区域;三级区域范围:除一、二级区域外易造成灾害的区域。

  2.巡查密度。各县(区)、乡(镇)、村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地质灾害隐患日常监测和巡查工作,落实监测和巡查人员。一级区域3天巡查一次,二级区域7天巡查一次,三级区域15天巡查一次;防汛期间不定期进行巡查监测,并将巡查发现的重要异变情况及时逐级上报。

  3.巡查职责。巡查人员要忠于职守,尽职尽责,正确识别滑坡、崩塌、泥石流等迹象,及时捕捉地质灾害的特征信息,为崩塌、滑坡、泥石流的正确分析评价、预测、预报及治理等提供可靠资料和科学依据;记录、分析监测情况,发现重要异变情况及时上报,并和有关单位做好群众撤离准备工作,及时组织人员做好应急处理措施。

  (四)做好地质灾害预报工作。根据上级预报的气象信息、地质灾害预警预报和各县(区)上报的地质灾害隐患重要异变情况,市国土资源局会同气象、水利等部门进行地质灾害预报会商,并将有关情况报市政府,及时发布地质灾害预警预报。

  (五)做好抢险、救灾工作。灾情发生后,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部署抢险救灾工作,特别是危及到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时,要及时做好人员疏散和财产转移,尽最大努力把地质灾害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六)严格灾情速报。各县(区)国土资源局是突发地质灾害信息报告工作的责任主体,县(区)国土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管理工作的股室主要负责人是具体责任人。县(区)国土资源部门要建立突发地质灾害信息报告工作责任制,把责任落到实处。

  1.报告范围。各县(区)发生的特大型、大型、中型地质灾害相关信息;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的小型地质灾害相关信息;可能演化为中型(含中型)以上地质灾害的小型地质灾害相关信息。分类分级标准按《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规定执行。

  2.报告内容。突发地质灾害的险情或灾情出现的时间、地点、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下一步工作意见、领导到场情况及其他需要上报的有关事项。对已发生的地质灾害,报告内容还要包括伤亡和失踪的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3.报告时限。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必须在突发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地质灾害后立即向市国土资源局报告,最迟不超过1.5个小时。突发地质灾害处置过程中必须及时续报灾情进展情况,直至处理完毕。处置结束后,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必须在1周内上报处置工作总结报告。对于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的小型地质灾害和可能演化为中型(含中型)以上地质灾害的小型地质灾害也要按上述要求速报相关信息。

  4.报告程序。报告突发大型、中型和小型地质灾害,需由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值班领导审签;报告突发特大型地质灾害,需由县(区)国土资源部门主要领导审签,主要领导因事不能及时审签的,可由值班领导审签。紧急情况,先电话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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