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附件内容”已被《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省财政厅行政执法职权和执法依据的补充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7月9日 实施日期:2008年7月9日)调整浙江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公布省财政厅行政执法职权和执法依据的通知
(浙财法字〔2008〕13号)
厅机关各处室局,厅属各有关单位:
2007年我厅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和省法制办的要求,制定了《关于公布省财政厅行政执法职权和执法依据的通知》(浙财法字〔2007〕4号,以下简称《通知》)。根据财政部和省政府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求,我们对《通知》中相关内容进行再梳理(对部分具有相应法律效力的重要规范性文件仍一并纳入行政执法依据),现予以重新公布,请遵照执行。对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以及执法职能和执法依据发生变化的,请及时与厅法制处联系。
附件:1.浙江省财政厅行政执法资格及法律依据
2.浙江省财政厅行政执法依据目
3.浙江省财政厅行政执法职权及其法律依据
二○○八年五月六日
附件1:
浙江省财政厅行政执法资格及法律依据
一、法定行政机关
浙江省财政厅
主要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
十六条、第
十七条、第
七十一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
七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
十三条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
十二条
5.《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
二条
6.《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
八条
7.《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
五条
8.《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五十三条
9.《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
十二条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
十五条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
六十九条、第
七十八条
12.《
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第
五条、第
六条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第
四条
14.《
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第
六条第三款、第
十三条
15.《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
三十一条、第
三十二条
16.《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
七条
17.《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
三条
18.《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
二十二条
19.《
失业保险条例》第
十一条、第
十二条、第
二十六条
20.《
浙江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第
六条
21.《
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
三十七条第一款、第
三十八条
22.《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
三十七条、第
三十八条
23.《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
四条
24.《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
三条
25.《
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第
二条
26.《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第
三条
27.《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
十条
28.《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
五条
29.《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
二条、第
三条
30.《
企业财务通则》第
四条
31.《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第
十五条
32.《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八条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行政执法主要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
四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
九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
三十七条
附件2:
浙江省财政厅行政执法依据目录
一、规范共同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本机关为主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