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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主要火电厂2008年电力供应保障“三公”发电量奖惩考核办法的通知

  火电厂因受到不可抗力因素致使进煤受阻达不到相应天数要求的,需及时向省经贸委、福州电监办和省电力调度通信中心报告,经核实后可免除“三公”电量和其他考核项目的扣罚。
  (二)省电力有限公司应按《福建省电网电力公开、公平、公正调度管理办法》调度各火电厂发电。各火电厂2008年度实际“三公”发电量超过该电厂年度应发“三公”发电量的部分,折算成“三公”发电小时数,按50%的比例奖励给该企业。各火电厂年度应发“三公”电量按省经贸委下达的本年度差别电量发电计划确定的原则计算。
  (三)火电厂电煤库存量不足电厂正常运行机组满负荷发电7天用煤量且持续时间达3天及以上的,视同该火电厂申报降出力30%,低于3天且持续2天及以上的,视同申报降出力50%;火电厂电煤库存量不足电厂正常运行机组满负荷发电4天用煤量时,必须接受电煤调剂,并按市场价格及时结算或在约定时限内归还同质同量电煤。火电厂因缺煤停机和不服从电煤调剂造成机组停机或降低出力的,按每减发1小时扣减该电厂3小时“三公”电量;火电厂连续三次出现缺煤停机的,除扣减相应的“三公”发电量外,将报请省政府责成省发改委调整或延缓其新、扩建项目建设。
  缺煤停机的火电厂最大扣减“三公”发电小时以2500小时为限。
  (四)将《福建省电网统调电厂运行管理考核办法》(闽经贸电力〔2004〕14号)中机组事故跳闸、被迫停运和非计划降低出力的考核时间调整为:在5天之内的考核计算时间不超过72小时、在5天-10天之间的考核计算时间不超过144小时、10天以上按200小时考核计算。
  2008年7月31日前的考核仍按闽经贸电力〔2004〕14号执行,调整后的考核从2008年8月1日起执行。本款考核电量在2008年度内兑现。
  第五条 相关概念的界定:
  (一)火电厂正常运行的机组指扣除按检修计划进行检修机组外的该电厂其他机组(不包括已按计划关停的机组)。
  (二)火电厂电煤库存量指截至当日24:00止,该电厂运煤船已靠泊电厂港口(锚地)或运煤车已到达电厂储煤场的电煤量。
  (三)各火电厂所有机组满负荷运行日耗原煤量,按2008年上半年各火电厂机组平均耗煤量核定,分别为:后石电厂3.8万吨、华电可门电厂1.5万吨、华能福州电厂1.30万吨、国电江阴电厂1.22万吨、大唐宁德电厂1.1万吨、嵩屿电厂1.20万吨、国电南埔电厂0.6万吨、龙岩坑口电厂0.71万吨、漳平电厂(含漳平发电有限公司)0.53万吨、永安电厂(25万千瓦)0.37万吨、龙岩恒发电厂0.15万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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