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经办《关于开展农民资金专业合作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三)农民资金专业合作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延伸和拓展。自2007年7月1日《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以来,我市以种养业和农产品运销为主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快速发展,农民在生产、营销、技术、信息等方面的合作更加紧密,对相互之间开展资金合作的要求也更加迫切。当前,加快发展以资金为纽带的农民专业合作,有利于进一步密切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社员之间的利益联系,从而促进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的水平和层次有新的提升。

  二、农民资金专业合作社试点的原则和目标

  农民资金专业合作社经营发展应遵循“依托‘三农’、限制区域、吸股不吸储、分红不分息、对内不对外”的总体要求,具体原则为:

  (一)坚持为农性。成员以农民为主体,以服务社员、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发展为宗旨,谋求全体社员的共同利益。

  (二)坚持合作制。实行民办、民管、民受益、民担风险;坚持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坚持民主管理且成员地位平等。吸纳社员股金、互助金和发放融通资金,严格限制在本社社员内进行,社员借款的基金占用费原则上不高于当地农村信用社同期同档贷款利率。合作社盈余按照章程规定方式,向社员进行二次分配。

  (三)坚持区域性。试点阶段合作社发展社员和资金融通严格限制在一个村(几个村)或一个镇(街),不得对城市居民和单位开展业务。

  (四)坚持规模适度和风险可控。农民至少应占成员总数的80%;单个成员股金所占比重不超过10%,互助金不超过10万元;合作社总规模不超过2000万元(股金+互助金总额);单个成员融资一般在3万元以下,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

  2009年每个郊区县可有选择地组织开展1-2个试点,今后根据情况可适当扩大试点范围,到2012年全市成立农民资金专业合作社80家。

  三、严格农民资金专业合作社试点单位的设立条件

  农民资金专业合作社以发起方式设立,其名称由所在地行政区划、行业和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如:××县(区)××镇(街)或××村农民资金专业合作社。试点的农民资金专业合作社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相关要求的章程。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