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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支持汉宜和石武铁路建设工作的通知

  3在工程建设中要加强森林资源保护,不得乱占林地和乱砍滥伐林木。如需临时占用林地,应事先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依法依规缴纳有关费用,按批准范围使用,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三)水利设施恢复及水土保持工作。

  1铁路建设需改移或拆迁水源、排灌渠道、防汛道路、水电和防汛通信线路、水文测报设施等水利工程设施时,按规定报有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建设单位负责兴建与原工程设施相当的替代工程或按规定作价补偿。

  2水土流失防治由建设单位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向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水土保持方案,经审查批准后组织实施,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工程竣工时,必须对水土保持工程进行技术评估和竣工验收。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按1000元/亩标准收取,由建设单位缴纳。

  3工程建设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国有土地,或需拦河,跨河的,建设方案应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并按规定报有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四)管线迁移及道路交叉。

  1铁路施工需动迁改移电力、电信、广电、天然气等管线设施,产权单位要积极予以支持配合。路地双方通过友好协商,按材料成本价格和标准定额工时收取相关费用。

  2铁路施工需跨越或下穿公路,交通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技术方案的审查审批,并及时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公铁双方本着互相理解支持的态度,协商解决临时占道及设施补偿等取费问题。

  (五)省投资资金、征地拆迁补偿资金的监管。

  1省政府注入资金的管理。省政府向省客运铁路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客投公司)注入的资金,包括省专项资金、省地税局统征项目建设期的“三项税费”、省统征分成的合资铁路营业税。省政府注入资金和省客投公司向银行申请的贷款资金,均应实行专户集中管理。省地税局统征“三项税费”集中入库后,按季度划返省客投公司账户,作为省资本金或用于偿还银行贷款;省地税局统征的营业税集中入库后,省财政厅按季度划返省客投公司、武汉市城投公司各50%,用于支付银行贷款还本付息。

  2征地拆迁资金的管理。征地拆迁补偿资金的具体拨付程序,在签订统征、统迁实施协议中予以明确。对支付给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要严格按规定限期足额支付到位,不得截留、克扣、挤占和挪用;对征地范围内需要拆除的永久性建(构)筑物等补偿费用,沿线当地政府要按照规定和标准足额落实到产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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