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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浙江省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行动计划2009年度实施计划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浙江省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行动计划2009年度实施计划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9〕44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制订的《浙江省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行动计划2009年度实施计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浙江省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行动计划2009年度实施计划
(省发改委、省财政厅 二○○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为扎实推进我省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行动计划,特制订2009年度实施计划如下: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实施“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围绕“保增长、抓转型、重民生、促稳定”的工作主线,着力解决广大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着力改善欠发达地区和广大农村的生产生活条件,着力保障社会弱势群体、困难群体的生存和发展,加快构建配置合理、功能完善、便捷高效的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体系,努力实现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城乡、区域均衡、全民共享,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人的全面发展。
  2009年计划完成十大工程81个项目建设投资641.33亿元,占五年计划总投资的27.9%。其中,省财政初步建议安排79.1亿元,比上年增长14.9%。
  二、主要任务
  (一)千方百计稳定和扩大就业。
  1大力培育新的就业增长点。抓住中央扩大内需决策部署的有利时机,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努力扩大就业容量,大力推进创业促就业,实施与就业挂钩的企业发展支持政策,保持就业局势稳定。2009年新增城镇就业人员60万人;引导和帮助25万名城镇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其中就业困难人员6万名;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以内。(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全力做好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出台我省《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开展大中专毕业生专项就业服务活动。完善面向基层和中小企业就业的激励政策,落实对高校毕业生的创业资助和扶持,建立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回原籍见习制度。实行大中专毕业生失业登记制度,对家庭困难和进行失业登记的大中专毕业生开展一对一就业援助。努力扩大高校研究生和专升本招生规模,鼓励高校所属成人教育机构吸纳应届高职高专毕业生接受本科教育。(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
  3努力促进农民工就业稳定。积极完善促进农民工就业的政策措施,支持企业采用灵活用工、弹性工时等措施稳定就业岗位,支持困难企业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等办法减少裁员。大力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和投身新农村建设。做好农民工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办、省经信委)
  4着力解决就业困难群体的就业问题。出台《关于建立健全城镇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长效机制的意见》,确保城镇零就业家庭出现一户、帮扶一户、解决一户,全省城市50%以上的社区达到“充分就业社区”标准。进一步加强对农村低保家庭的就业帮扶。加强残疾人就业援助,全年完成残疾人技能培训1.5万名,新增就业8000人。(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残联)
  5加快实施特别职业培训。集中组织对困难企业在职职工开展在岗培训和转岗培训,对失去工作返乡的农民工开展实用技能培训,对城镇失业人员开展技能就业培训,对新成长劳动力开展技能储备培训。2009年完成再就业培训15万人、职业技能鉴定60万人、农村预备劳动力培训3万名、“双证制”培训10万名。(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
  6全面启动失业动态重点监测。实行全省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完善失业预警制度。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失业动态重点监测报告工作。推进公共就业服务向乡镇、农村延伸,进一步推进市、县公共就业服务场所建设。(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统计局)
  7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出台《关于贯彻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深入开展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和工业园区创建活动。推广实施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建立健全劳动争议仲裁绿色通道。加快推动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管理建设。积极构建企业风险预警系统,完善欠薪应急机制。(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二)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8全面推行社会保险“五费合征”。2009年新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60万;新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60万;工伤保险基本实现全覆盖;新增失业保险参保人数10万。全面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将大学生纳入参保范围,2009年全省参保人数达到425万,参保率力争达85%以上。(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地税局)
  9减轻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负担。在确保企业职工社保待遇不受影响、社保制度平稳运行的前提下,对企业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实行临时性适当下浮,标准相当于企业缴费统筹部分1个月的额度。对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实施缓缴政策,允许其在2009年内缓缴社会保险费,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
  10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政策。根据中央部署,研究制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研究制定做实个人账户和推行省级统筹的实施办法;研究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研究制定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方案;研究制定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养老保险参保政策;研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之间的政策衔接问题。(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11稳步推进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出台《关于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化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进一步规范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逐步由即征即保过渡到先保后征。(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12依法规范社会救助体系。规范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健全城乡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困难群众物价补贴机制和低保家庭定期复核机制,实行动态管理下“应保尽保、应补尽补、应退尽退”。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加大省级财政补助力度,取消乡镇一级财政资金配套。健全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对象集中供养制度,稳定集中供养率。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确保医疗救助筹资额不低于人均7元。完善重点优抚对象基本医疗保障、政府医疗补助、医疗救助和医疗优惠“四位一体”的医疗保障制度。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网络,全年法律援助案件比上年增加10%以上,法律援助沿街一楼窗口建成率达75%。启动社会救助、低保、灾民生活救助等地方性法规立法论证调研,推进救助工作法制化建设。(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卫生厅、省司法厅)
  13全面推进新型社会福利体系建设。加快社会福利工程建设,2009年新增机构养老床位15万张,新建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点500个、农村社区“星光老年之家”4000个,建设30个县(市、区)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改(扩)建300个街道(乡镇)养老服务中心。进一步推进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2009年使10万名贫困重度残疾人得到基本生活保障、基本照料和康复服务,其中提供免费助听助明助行服务2.5万名。健全完善“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继续实施“儿童福利机构建设蓝天计划”,2009年新建儿童福利院2个。加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2009年新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2个、迁建救助管理站3个。(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残联)
  14加快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积极推进“惠民安居”工程,2009年新增廉租住房受益家庭1万户以上,新开工建设经济适用住房300万平方米以上,基本完成低保标准1.5倍以下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应保尽保,基本满足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的住房困难家庭购租经济适用住房的需求。新开工农民工公寓59万平方米。加强欠发达地区廉租住房保障,落实省级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全面实施“固房工程”,2009年完成1.6万户农村困难群众危旧房改造。新增1000个县、乡、村避灾安置场所;完成高山远山地区、地质灾害危险区、重点库区贫困群众下山搬迁5万人;逐步完善农房保险政策,健全长效机制。(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民政厅、省农办、省国土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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