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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


  (十五)做好农牧民工转移就业工作。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8]1 30号)精神,加强农村牧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建立村(嘎查)基层劳动保障工作站,把就业服务工作延伸到农牧区基层,做好农牧民工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工作。强化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有效提高农牧民工就业能力。支持农牧民工返乡创业和投身新农村建设。各级政府要不断加强对农牧民工转移培训经费的投入。大力发展劳务经济,加强劳务协作,引导农牧民工跨地区流动就业。

  五、进一步强化公共就业服务

  (十六)健全职业教育培训制度。紧密结合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新开工建设项目的需求,对企业用工开展实用技能培训。对城镇中就业转失业人员,采取灵活多样的培训形式和手段,突出培训的实用性和适用性。对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结合其专业背景,组织其参加相关领域的技能培训,突出操作技能训练,帮助其实现就业。对城乡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等新成长劳动力,通过扩大技工院校招生规模,组织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强化职业技能实训。

  (十七)完善就业失业统计制度。市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市统计部门进一步完善人力资源状况调查制度,并落实相关工作经费。定期开展劳动力资源调查,认真、及时、准确地记录劳动者就业与失业变动情况,逐步建立和完善就业、失业人员数据库。

  (十八)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要依法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明确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职责和范围。规范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效能,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六、进一步加强促进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

  (十九)进一步完善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要建立市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成立市就业工作联席会议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就业工作重大问题的研究、统筹协调。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促进就业工作的需要,建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制,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就业工作的重大问题。  ‘

  (二十)健全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促进就业工作的领导,把城镇新增就业、创业带动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控制城镇登记失业率等作为就业工作的主要任务,层层分解,逐项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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