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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关于对本市部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实行教育警告执法管理的规定》及《首批可处以书面警告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关于对本市部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实行教育警告执法管理的规定》及《首批可处以书面警告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通知


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市局有关单位,有关公安处(局):
  现将市局制定的《关于对本市部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实行教育警告执法管理的规定》及《首批可处以书面警告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市局交警总队联系。
  特此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
二○○九年四月一日

关于对本市部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实行教育警告执法管理的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交通民警的执法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下列轻微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未造成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后果的,经指出并纠正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人已经消除违法状态的,可以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一)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驾驶员不在车内,但在执勤民警开具法律文书和拍摄照片固定证据工作完成前,能够到场主动驶离的;
  (二)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经执勤民警指出能够当场改正的;
  (三)实习期内未粘贴或悬挂实习标志的(指随车携带,未放置),经执勤民警指出能够当场改正的;
  (四)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指随车携带,未放置),经执勤民警指出能够当场改正的;
  (五)机动车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不在道路中间通行,没有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的;
  (六)非机动车遇停止信号时,超出停车线,经民警指出后能够主动改正的;
  (七)在有交通信号灯的路口,行人未按交通信号指示通行,经执勤民警指出能当场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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