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
失业保险基金结余较多的统筹地区在确保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按时足额支付失业保险待遇的前提下,可扩大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范围,对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办法稳定员工队伍,并保证不裁员的困难企业,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补贴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参照当地就业资金对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执行,岗位补贴标准参照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确定。上述两项补贴,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一项。已享受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不能同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上述两项补贴由企业按月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附稳定员工队伍计划措施和相关凭证,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经委(国资)、财政等部门审核批准。岗位补贴资金按月划入企业账户,社会保险补贴资金按月划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账户。
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周密的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计划,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自治区劳动保障部厅和财政部厅备案。严格基金使用的审批、拨付和监督管理。具体实施办法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制定,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
四、鼓励困难企业通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等方式稳定职工队伍
困难企业开展在岗培训所需资金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可在严格标准和程序的前提下,根据本地区就业专项资金筹集情况,由就业专项资金给予适当支持。具体支持额度可按照《
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内财社〔2006〕319号)规定的一般培训人均400元的标准,给予不高于50%的支持。申请、审批办法由各盟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制定。
五、妥善解决困难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问题
鼓励和引导职工与企业依法平等协商,采取多种措施共渡难关。对于困难企业经过多方努力仍不得不实行经济性裁员的,可在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依法平等协商一致后,签订分期支付或以其他方式支付经济补偿的协议。
六、加强监督检查
对缓缴社会保险费、降低社会保险缴费率、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享受岗位补贴、享受企业在岗培训资金支持的政策规定企业名单和相关情况及监督电话,要在自治区《内蒙古日报》、内蒙古电视台、劳动保障信息网和企业所在地的主流报纸、电视台、劳动保障或财政信息网向社会公布,增强享受扶持政策的透明度。各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失业保险基金和就业专项资金按规定使用,不出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