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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地方税务局、经济委员会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经济委员会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的通知
(内劳社办字〔2009〕8号 2009年1月10日)


各盟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经委,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经委:
  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区企业的影响加深,部分企业生产经营遇到困难,就业压力明显增大,就业形势日趋严峻。日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三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117号),要求各地帮助受金融危机影响较大的困难企业渡过难关,鼓励困难企业尽量不裁员,稳定用工岗位,稳定就业局势,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保就业、保增长、保稳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
  统筹地区在确保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可以对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允许在一定期限内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企业只能申请一次缓缴,包括职工个人缴费。经核准缓缴期间,企业应继续按月申报应缴的社会保险费,企业和职工缴费年限连续计算。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计收滞纳金。经核准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应与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签订缓缴及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协议,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企业提供担保、抵押。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可以提出缓缴社会保险费的申请,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二、阶段性降低四项社会保险费率
  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在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保证社会保险制度平稳运行、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在2009年之内,可以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单位缴费率,降低幅度不高于现行单位缴费率的50%,个人缴费率不降低。具体额度由统筹地区根据当地实际确定。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降低费率的地区自治区不再予以基金调剂。各地不得擅自降低养老保险费率。实施方案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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