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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消防支队鹤壁市2009年消防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0月22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22日)宣布失效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消防支队鹤壁市2009年消防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鹤政办〔2009〕2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市消防支队制定的《鹤壁市2009年消防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〇〇九年四月八日

鹤壁市2009年消防工作实施意见
(市消防支队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2009年,全市消防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贯彻实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为主线,以有效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为目标,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工作原则,进一步完善社会化消防工作责任体系,突出抓好城乡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农村和城镇社区消防工作、重大火灾隐患整治、社会化消防宣传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全社会防控火灾整体能力,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创造和谐稳定的消防安全环境。

  一、构建消防安全多元化主体责任体系,全力推动社会消防工作又好又快发展

  (一)进一步落实政府消防工作责任制。各县区、市直各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消防法》,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和专题会议,及时研究解决消防安全重大问题,将消防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考核和各级领导干部政绩考评内容,完善消防工作考核评价、检查督办、责任追究机制,并定期对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情况进行督查。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推进城乡消防规划、消防基础设施、消防装备、多种形式消防力量建设。各县区政府要督促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和教育、建设、规划、文化、工商、质监、新闻、供水、通信、城管等单位,制定贯彻落实《消防法》的具体措施,明确各级各有关单位的消防工作职责,全力做好《消防法》的实施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要与各乡镇、街道办事处、下属职能部门、相关企事业单位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层层落实消防责任,推动消防工作的深入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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