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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09年鹤壁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0月22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22日)宣布失效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09年鹤壁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
(鹤政办〔2009〕1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做好2009年我市地质灾害防治监督管理工作,避免和最大限度地减轻地质灾害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失,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和《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鹤政〔2005〕25号)的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09年我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重点区域、重点隐患区段,地质灾害防范的重点时期,工作措施等参照《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壁市2008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鹤政办〔2008〕24号)执行。

  二、2009年,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责任制。本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谁开发谁保护、谁投资谁受益、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采矿权人履行治理恢复义务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建立本行政区域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工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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