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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经委技术改造项目审查程序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七条 凡属于资源节约、节能减排、综合利用与工业环境治理等行业的技术改造项目由我委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处负责核准或备案。
  第十八条 凡属于工业区建设的技术改造项目由我委工业区建设处负责核准或备案。
  第十九条 凡属于军工、民用爆炸物材开发、生产经营和船舶工业等行业的技术改造项目由我委国防科学技术办公室负责核准或备案。
  第二十条 凡属于高新技术(电子信息、海洋技术、高新区内的企业)产业化的技术改造项目由我委高新技术产业处负责核准或备案。
  第二十一条 凡属自治区经委领导交办的重要技术改造项目,由我委技术改造投资处负责核准或备案。

第五章 项目的核准及备案审核程序及时限

  第二十二条 项目核准和备案的有关程序和时限按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行政审批事项《流程图》规定的程序和时限。
  第二十三条 因特殊原因确实难以在规定期限内做出核准决定或备案的,经自治区经委领导批准,项目核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备案事项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由自治区经委政务服务中心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延期理由。
  第二十四条 对于可能会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核准项目,承办项目核准的业务处室可提出采取公示制度,并将核准项目的有关材料提交自治区经委政策法规研究室。
  第二十五条 自治区经委政策法规研究室在2个工作日内对有关行政许可活动和许可结果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提出书面意见,呈自治区经委领导审定。自治区经委领导同意核准项目采取公开制度后,由自治区经委政策法规研究室将核准项目需公示的有关材料提交自治区经委信息中心。
  第二十六条 自治区经委信息中心承担网上公示的技术支持。委信息中心在接到《行政许可项目公示表》的二个工作日内,须将《行政许可项目公示表》在广西经委网站(网址:http//www.gxjmw.gov.cn)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七天,从公示发布之日起算。
  第二十七条 在公示期内,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等可就相关许可项目向政策法规研究室提出异议或投诉。所有异议或投诉须以书面形式并附相应的证据材料或证明文件,署上真实姓名、单位和联系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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