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台州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的通知
(台政函〔2008〕106号)
椒江区、黄岩区、路桥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台州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已经市政府2008年第11次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台州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
为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台州市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实现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台州市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和适用对象
(一)适用范围
椒江区、黄岩区、路桥区和台州经济开发区范围内,土地被征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村集体)。 椒江区、黄岩区、路桥区和台州经济开发区分别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统筹单位(以下简称统筹地),其中台州经济开发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纳入市本级管理。
(二)适用对象 按照“人地对应”的原则,村集体土地被批准征收之日,持有第二轮土地承包权证家庭成员年满 16 周岁及以上的在册农业人员(以下简称被征地农民)。
(三)适用对象中,属于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在编的、已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已达到按月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缴费年限的,不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范围。
(四)本保障办法实施前,按《台州市区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试行办法》参保的村集体中已被确定为参保对象的16至18周岁的人员和未满16周岁的人员到达16周岁时,是否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由统筹地政府决定。
二、缴费和待遇
(一)缴费标准和待遇标准
1、缴费标准和待遇标准的档次分为1档、2档、3档。
2、2009 年度村集体和个人缴费标准为:男 60 周岁、女 55周岁及以下的,1档3.2万元、2档2.5万元、3档2.0万元;待遇标准为:1档440元、2档370元、3档320元。
3、男 61 周岁、女 56 周岁,以办理参保手续的当月为基准时间,缴费减5%,每超1周岁依次递减5%直至男70周岁、女65周岁。不足一年不递减。
4、被征地村集体或个人原则上选择1档、2档、3档参保。对村集体或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统筹地政府可暂设立特殊档次,其缴费和待遇标准由统筹地政府决定,且特殊档次的过渡期限止20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