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业主单位应委托专业的环境艺术(景观)设计单位进行“百分之一公共文化计划”专题设计,确定实施内容和工作方案。设计方案可单独也可纳入绿化环艺设计报规划主管部门审批。重大项目在报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前须经艺委会审定。
(四)业主单位应将经批准的设计方案及建设预算情况报指导委办公室备案,指导委办公室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必要的检查。
七、维护要求
公共文化设施建成后,投资单位拥有产权,并承担维护与管理责任。投资单位要根据所建公共文化设施的功能,制定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并落实专人负责该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等工作。同时要充分发挥公共文化设施服务公众、服务社会的作用,保证该公共文化产品和设施能使公众享受,不断丰富和充实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
八、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实施“百分之一公共文化计划”是改善台州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形象的重要举措,更是我市推进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重要举措。通过该政策的实施,由政府和社会共同承担建设公共文化设施的责任,有利于繁荣我市的文化事业,提高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百分之一公共文化计划”的重要性,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制定计划,认真抓好组织实施工作,保证建设项目积极稳妥地实施。
(二)扎实推进,加强引导。由建设规划部门牵头,文化行政部门配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一次调查摸底工作,认真总结前几年全市实施“百分之一公共文化计划”示范工程的经验,全面掌握符合实施“百分之一公共文化计划”条件单位的基本情况,大力推进“百分之一公共文化计划”的实施。同时,定期组织“百分之一公共文化计划”项目评比活动,对优秀项目的主体工程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市、省级其他工程奖项的推荐;未实施“百分之一公共文化计划”的项目,不得参加市、省级其他工程奖项的评选;对在“百分之一公共文化计划”实施过程中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纳入台州市公共文化贡献奖,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三)加强协作,明确职责。“百分之一公共文化计划”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分工协作,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确保取得实效。宣传部门要做好综合协调工作,扎实推进工作有序开展;国土部门要在土地出让文件中明确“百分之一公共文化计划”的内容要求;建设规划部门要按照《
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把“百分之一公共文化计划”工作内容严格纳入规划管理,在规划选址(规划条件设置)、建筑方案审批、规划许可、规划竣工认可等规划管理程序中分别给予落实,确保公共文化设施建设顺利进行;文化行政部门要在公共文化设施建筑设计、建设过程和使用管理等方面加强引导。其他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全力做好此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