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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台州市委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百分之一公共文化计划”的实施意见

  (二)建立台州市“百分之一公共文化计划”艺术委员会(以下简称艺委会)。艺委会由国内有关艺术家、艺术评论家和市内文化、建筑、规划、园林等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负责公共文化项目的评估,参与公共文化内容与质量的把关,对重大公共文化项目提供决策咨询等。
  四、实施内容
  (一)环境艺术设施。包括城市雕塑、室外壁画、文化长廊、具有艺术造型的城市家具(广告牌、座椅、公用电话、标识系统等)、环艺小品、市政配套设施的艺术装饰等。
  (二)对公众免费开放的公共文化设施。包括艺术馆、图书室、阅览室、艺术创作室、艺术博物馆、文化俱乐部、画廊、室内外文化和体育活动场所、露天表演舞台等。
  (三)政府性公共文化艺术推广活动。包括艺术展览、艺
  术比赛、艺术沙龙、对外艺术交流和文化演出活动等。
  (四)以冠名等形式捐助政府性文化活动和以认建、捐建、冠名等形式建设公共文化艺术设施。 业主单位开展或建设的项目不属于以上内容的,须经艺委会认定,并报指导委批准后,方可纳入“百分之一公共文化计划”实施内容。
  五、资金使用和管理
  (一)业主单位要以建设项目的地上建筑面积乘以单方造价作为总投资,提取百分之一比例列入预算,设立“百分之一公共文化计划”专项资金帐户,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由业主单位自行管理,并于每年年底向指导委报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指导委将委托审计等相关部门进行核查和监管。单方造价由市建议主管部门公布,每年一次。
  (二)项目建成后,经指导委审核,投资额不足 1%的,业主单位在扣除必需的日常维护费用后,将不足部分资金以冠名等形式捐助政府性文化活动和以认建、捐建、冠名等形式建设公共文化艺术设施。业主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公共文化设施的功能、面积、位置或减少投资额。
  六、实施要求
  (一)需实施“百分之一公共文化计划”的建设项目,应在其项目规划选址和土地出让时予以明确,并纳入规划条件和土地出让文件,实施内容必须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二)“百分之一公共文化计划”实施内容作为主体建设工程的附属工程纳入规划管理,由规划主管部门在建设方案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划竣工认可等环节中分别予以把关。规划验收时,应有1%公共文化工程管理机构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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