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盟核发第二代残疾人证实施方案的通知
(锡署办发〔2009〕57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行署有关委、办、局:
现将《锡林郭勒盟核发第二代残疾人证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四月十七日
锡林郭勒盟核发第二代残疾人证实施方案
根据中残联《
关于制发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通知》(残联〔2008〕10号)和《关于在全国残联系统推广使用〈二代残疾人证管理系统〉的通知》(残联发〔2008〕348号)精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规定,现就全盟组织开展核发第二代残疾人证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开展核发第二代残疾人证的重要意义残疾人证是经国家批准、由中国残联统一制发的残疾人专用证件,是认定残疾人残疾类别、等级的合法证件,是残疾人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重要凭证。统一核发第二代残疾人证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需要;是全面掌握残疾人状况,建立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的前提;是制定各项工作计划、发展残疾人事业的基础;是加强残疾人事业管理,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是实现残疾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推动残疾人事业规范、健康、快速发展的现实需要。
二、总体进度安排从2009年5月开始,全盟集中办理核发第二代残疾人证,至2009年12月底结束。2010年1月起,全盟统一使用第二代残疾人证,第一代残疾人证同时废止。
三、实施步骤此次核发第二代残疾人证工作分前期准备、集中换发、总结完善三个阶段。
(一)前期准备阶段(2009年4月底前)。按照全盟核发第二代残疾人证工作的统一要求,各旗县市(区)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抽调有关医务人员和工作人员成立残疾评定委员会,确定专门的办证员和初审员,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购置核发第二代残疾人证工作所需的设备(为降低成本,全盟可统一购置)。同时,在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开展核发第二代残疾人证宣传工作,使广大群众及残疾人及时了解相关工作程序,积极配合做好第二代残疾人证核发工作。
(二)集中核发阶段(2009年5月至12月)。各旗县市(区)按照工作程序,组织开展证件核发工作。具体程序为:申请、残疾评定、初审、复审、打印证件、盖章、证件发放7个流程。1.申请。换领第二代残疾人证的申请人(或法定监护人),包括新申办残疾人证的申请人(或法定监护人),持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二寸免冠数码照片(蓝色背景)七张和办证申请,经户口所在地嘎查村(社区)和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盖章确认后,到旗县市(区)残联填写申请表、评定表(一式三份)。2.残疾评定。各旗县市(区)残联对换领和新申办第二代残疾人证申请人,残疾特征明显的,依照残疾标准可认定残疾类别、等级的,可直接填写评定表,并在评定表中明确记录残疾特征和直观评价(必须经包括理事长在内的3人联合评定、签字);对难以直接认定残疾类别、等级者,必须经各地残疾评定机构按照中残联《
关于制发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通知》中的评残标准评定,将残疾评定结果明确填写在评定表中(鉴定医师及负责人要共同签字)。每个残疾人的评定费用不得超过30元。重度残疾人要入户评定。纳入低保的残疾人残疾评定费用由当地政府承担。3.初审。各旗县市(区)残联对申请人的相关材料和指定医疗机构或评定机构作出的残疾评定结果进行初审,符合残疾标准的,将评定表等相关信息录入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给予认定办理。对于本人信息虚假或残疾评定结果不符合残疾标准的,不予认定办理。各旗县市(区)残联将认定的残疾人相关信息及申请表、评定表等材料以纸质(一式三份)和电子版形式同时上报盟残联审批。4.复审。盟残联根据残疾标准和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对申请人办证申请、残疾评定结果、各地残联的初审意见进行复审。对于不符合残疾标准、初审意见不明确及其他不符合办证规定的,予以退回,不予办理或重新办理。5.打印证件。经盟残联复审通过后,各地可打印残疾人证。6.盖章。各地残联理事长在残疾人证填发人处签字,在填发机关栏内加盖核发残疾人证专用章后报盟残联加盖钢印。同时,盟残联留存一份申请表、评定表等相关材料备案。各地残联原则上每月集中上报一次送审材料。盟残联要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7.证件发放。各地残联及时发放残疾人证,同时留存申请表、评定表等相关资料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