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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特别是创新型企业更多地吸纳有技术专长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充分发挥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科技企业以及创业园区集中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作用,加强人才培养使用和储备。各地在实施支持困难企业稳定员工队伍的工作中,要引导和支持企业不裁员或少裁员,更多保留高校毕业生技术骨干,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按规定在2009年给予6个月以内的岗位补贴,补贴经费在各统筹地区失业保险结余基金中支付;困难企业开展在岗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资金补贴。科技、教育、财政等部门要制定政策措施,鼓励承担国家和地方重大科研项目的单位吸纳和聘用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其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按规定从项目经费中列支。高校毕业生参与项目研究期间,其户口、档案可存放在项目单位所在地或入学前家庭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聘用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可续聘或到其他岗位就业,就业后的工龄与参与项目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六、完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见习制度

  大力组织以促进就业为目的的实习实践。人事、劳动保障等部门要拓展一批社会责任感强、管理规范的用人单位作为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2009年起,连续3年,每年组织10000个左右见习岗位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各级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要有计划地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鼓励见习单位优先录用见习毕业生。见习期限一般为6个月,最长不超过1年。见习期间,提供每人每月不低于500元的基本生活补助,由见习单位和所在地政府各承担50%。见习单位要为见习生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人事厅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省、市、县(市、区)财政对被确定为见习基地的单位给予适当支持。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为见习生免费提供人事和劳动保障关系代理服务。省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见习生的就业服务和失业登记管理工作。对见习期满仍没有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要继续进行就业指导和推荐就业。

  七、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鼓励高校积极开展创业教育和创业实践活动。各地要将国家和省促进就业、组织起来就业、扶持创业等各项优惠政策扩大到高校毕业生。鼓励和支持毕业生到城市就业创业园创业。对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自愿组织起来通过合伙经营、创办企业或领办农村专业合作社的,可统一纳入组织起来就业范围,享受《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8〕67号)规定的扶持政策。对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条件的,按规定免收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其毕业后2年以内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自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1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在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的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5万元以内、期限不超过2年的小额担保贷款;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按规定适当扩大贷款规模。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资金首次注册资金可放宽至1万元,其余可分期到位;对从事当地政府规定微利项目的,可按规定享受财政全额贴息。家庭经济困难的高校毕业生通过多种形式灵活就业,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强化高校毕业生创业指导和服务。鼓励有条件的高校和各级大学生就业指导服务部门申请建立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开展创业培训活动,并按规定享受创业培训补贴。各地要建设完善一批投资小、见效快的大学生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并给予相关政策支持。鼓励大学生到科技企业孵化器内创办、领办企业。对大学生创办、领办企业优先提供从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到员工培训、市场营销、融资等一条龙服务,并建立“一帮一”专人联系制度,负责协调解决大学生创办、领办企业日常经营中的困难。对近两年毕业的大学生到科技企业孵化器创办、领办科技企业,3年内免交房租。鼓励科技企业孵化器内的科技型企业吸纳大学生就业,对吸纳近两年毕业的大学生占其员工总数30%以上的孵化器内的科技企业,3年内房租在现有基础上减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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