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城市社区建设,大力开发基层面向群众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产服务、救助服务等领域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各类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
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符合公益性岗位就业条件并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所需经费从就业专项资金列支。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的毕业生,给予薪酬或生活补贴,所需资金按现行渠道解决,同时按规定参加有关社会保险。对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在研究生招录和事业单位招聘时实行优先。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在县以上各级党政机关考录公务员时要进一步扩大对具有基层工作经历高校毕业生的招录比例。
三、加大高校毕业生职业培训力度,提高毕业生就业能力
鼓励有培训愿望和能力的高校及各级大学生就业指导服务部门申请建立职业技能培训定点机构,对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加强高等职业院校学生的技能培训,实施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努力使相关专业符合条件的应届毕业生通过职业技能鉴定获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省劳动保障部门根据高校毕业生需要,提供专场或其他形式的职业技能鉴定服务,教育部门及高校要积极配合。对符合条件的,由劳动保障部门按规定给予鉴定补贴。
四、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
各类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是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主要渠道。要进一步清理影响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制度性障碍和限制。人事、劳动保障、教育等部门要为毕业生提供档案管理、人事代理、社会保险办理和接续、职称评定以及权益保障等方面的服务,形成有利于高校毕业生到企业就业的社会环境。对企业招用非本地户籍的普通高校专科以上毕业生,公安部门应取消落户限制。企业吸纳家庭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就业,企业缴纳的五项社会保险费,2009年由财政从就业专项资金中按照当地标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招用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等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给予200万元以内、期限不超过2年的小额担保贷款,并由财政部门按照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
五、对骨干企业和科研项目单位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给予政策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