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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执行水质考核指标和严格落实生态补偿金扣缴制度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执行水质考核指标和严格落实生态补偿金扣缴制度的通知
(石政办函〔2009〕6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实行跨界断面水质目标责任考核的通知》(办字〔2009〕50号),对2009年水质考核指标以及生态补偿金额度做了调整,要求更严、标准更高。为认真落实省要求,有效改善我市重点流域水环境质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真执行水质考核指标

  按照省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对市委、市政府印发的《石家庄市2009年环境保护重点工作实施方案》(石字〔2009〕17号)中磁河出市断面COD控制浓度进行调整,即由控制在150毫克/升以内,变为控制在100毫克/升以内。滹沱河、洨河、邵村排干渠、汪洋沟等河流出市断面COD浓度仍然控制在150毫克/升以内。从4月份起执行新标准。

  二、严格落实生态补偿金扣缴制度

  从4月份开始,全市全面实施财政资金累加扣缴制度,由市环保局提供有关情况,市财政局每季扣缴一次。当河流入境水质达标(或无入境水流)时,各水质考核点位的监测结果超标0.5倍(含)以下的,每次从有关县(市)、区年度财政资金中扣缴10万元;超标0.5倍以上、1倍(含)以下的,每次扣缴50万元;超标1倍以上、2倍(含)以下的,每次扣缴100万元;超标2倍以上的,每次扣缴150万元。当河流入境水质超标,且所考核县跨县出境断面水质COD浓度继续增加时,水质考核点位的监测结果超标0.5倍以下的,每次扣缴20万元;超标0.5倍以上至1.0倍以下的,每次扣缴100万元;超标1.0倍以上至2.0倍以下的,每次扣缴200万元;超标2.0倍以上的,每次扣缴300万元。

  扣缴资金可暂由市本级垫付,待年终结算时一并扣回,作为本市水污染生态补偿资金。其中涉及省财政直管县(市)扣缴的,市环保局要将有关县(市)考核点位水质监测情况和本季度扣缴金额报省环保厅,并由省财政厅代为扣缴。

  全市水污染生态补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将参照省补偿办法另行制订。

  三、具体要求

  市政府将水质考核作为全市环保目标考核重要内容,严格考核、严格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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