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农业厅、湖南省商务厅、湖南省工商局、湖南省质监局、湖南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印发《湖南省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调控预案(暂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湘价商[2009]54号 )
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农业局、商务局、工商局、质监局、检验检疫局: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农业部、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日前制定并下发实施的《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调控预案(暂行)》的精神,在坚持实施现行扶持生猪生产发展政策的基础上,为建立我省生猪生产稳定发展的长效机制,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稳定生猪生产,维护生猪养殖户利益,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湖南省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调控预案(暂行)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物价局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农业厅
湖南省商务厅
湖南省工商局
湖南省质监局
湖南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二○○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湖南省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调控
预案(暂行)实施细则
在坚持实施现行扶持生猪生产发展政策的基础上,为建立生猪生产稳定发展的长效机制,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稳定生猪生产,维护生猪养殖户利益,根据国家六部委局《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调控预案(暂行)》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节 基本原则
(一)坚持市场主导、政府调控。在尊重市场规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调节作用的基础上,加强省、市(州)政府调控,调节市场供求,引导市场预期,缓解生猪生产和价格的周期性波动。
(二)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省、市(州)分级负责、以属地管理为主的生猪市场调控管理体系,强化“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进一步细化各地“菜篮子”工作的各项具体职责。
(三)坚持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各市(州)、各有关部门分别负责本区域和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各司其职,加强协调配合,建立联动机制,努力形成职责明确、信息共享、齐抓共管、综合调控的工作格局。
第二节 预警指标
我省在判断生猪生产和市场情况时,将猪粮比价作为基本指标,同时参考仔猪与白条肉价格之比、生猪存栏和能繁母猪存栏情况,并根据生猪生产方式、生产成本和市场需求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预警指标及具体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