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在城市和建制镇规划区内集中建设出售给本村村民的住宅楼,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村庄地理区位、村民意愿等,确定建设用地供应方式。由村民集资、政府或村集体统一组织建设的,可划拨供应,其住宅参照经济适用住房办法管理;采取商业运作、连片开发的,可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其住宅按商品住房管理。
4、加强宅基地管理。坚持一户一宅的政策,对符合规划和宅基地审批条件而没有宅基地的农户,由区县、乡镇两级政府统筹协调解决宅基地;对农户拆除旧住房、交还宅基地的可给予一定经济补偿,对超占宅基地的农户实行有偿使用,具体标准由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制定。
5、农村住房建设选址要尽量利用原有建设用地,确需新增建设用地的,要充分利用未利用地和劣等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
(三)信贷支持
1、拓宽融资渠道,采取“统借统还、政府信用担保、分级使用、政府配套”的方式筹措启动资金。以市城市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作为平台,统一向金融机构融资。由该公司作为农村住房建设项目统借统还主体,统一向金融机构办理贷款和还款。
2、对参与农村住房建设、资信优良的房地产开发和建筑施工企业,可由政府协调商业银行,简化审批流程,优先提供贷款。
3、开办农村居民住宅楼按揭贷款。对符合条件、土地证和房产证齐全、申请按揭贷款的,适当给予利率优惠。
4、 可提供无息贷款。整村迁建的农村居民按成本价购买回迁住房确有困难的,可由所在区县政府为每户提供10万元以内的无息贷款,贷款期限为5年,利息由区县政府偿还。
(四)确权发证
按照《
房屋登记办法》和《土地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确定房屋权属,建立房屋登记簿,依法进行登记。农村住房建设整村迁建涉及占用国有土地的,向产权人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涉及占用集体土地的,向产权人颁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注明集体土地)。腾退、调整和改建后的土地,在村民协商、处理利益关系的基础上,及时办理变更登记,依法确定土地权属。
六、加强组织领导,抓好责任落实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制。市政府成立淄博市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各区县、高新区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二)明确责任,分级负责。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是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区县长、高新区管委会主任是第一责任人。各区县、高新区负责本辖区内年度计划的制定、组织实施、调度和检查,并负责抓好落实。各区县、高新区要制定相关政策,分解任务,层层签订责任书,确保按期按质量完成任务。市及各区县、高新区要建立农村住房建设工作调度通报制度,实行月调度、季通报、年考核。市“两区一村”和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分别抓好城中村改造和城郊农村整村迁建改造、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协调、调度、督导和检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