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是否建立健全并落实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依法对各类道路交通事故组织调查处理,并按时结案。
四、检查整治步骤
(一)安排部署和宣传发动阶段(1月1日至31日)
通过召开会议、发布公告、媒体宣传等形式,宣传专项整治的政策措施、方法步骤和具体要求。
(二)县级政府排查摸底和各运输企业自查自整阶段(2月1日至4月30日)
各县(市、区)政府组织对本行政区内所有运输企业(包括央企、省企、市企)进行排查摸底,分类登记和分类整治,并按规定公布和签字上报。
各运输企业自查本企业存在的事故隐患和问题,制订整改方案进行全面整改,将自查自整情况报所在县(市、区)政府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
(三)省市县三级联动分类整治阶段(5月1日至10月31日)
在县级政府排查摸底基础上,按照省、市、县三级联动检查方式进行分类整治,并按本方案要求公布和签字上报。
(四)“回头看”再检查及总结阶段(11月1日至12月31日)
省市联合检查工作组对各县(市、区)进行交叉检查。工作不认真、走过场、专项整治中依然发生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予以通报批评;问题突出的,责令延长整治期限,并追究责任。
五、整治方式
(一)企业自查自整
全市各运输企业按照国家及省有关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规程、行业标准和本次专项整治内容要求,对本单位及所属企业单位道路交通安全情况进行全面对照检查,分类采取整治措施。
(二)县级政府组织全面排查整治
在企业自查自整的基础上,县(市、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无一遗漏的排查(不论非法、合法,不论规模大小,不论隶属关系),并采取相应整治措施。
(三)省市县三级联动分类整治
省市县三级联动专项整治检查工作组对各县(市、区)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区别不同情况,提出分类整治意见和措施。
六、职责分工
(一)调查摸底工作由各县(市、区)政府、市交通局、市安监局、市交警支队、各运输企业组织实施。
(二)推行“交通管理户籍化”管理工作模式,实现交通安全管理服务进社区(村庄)工作由各县(市、区)政府、市交警支队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