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认真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深入了解高校毕业生就业总体状况和市场对高校毕业生的需求情况,把高校毕业生就业纳入全市就业工作总体部署,落实有关部门在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责任。人事、劳动保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协调配合,共同做好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服务工作。
五、加强就业援助,建立就业援助制度
(一)建立健全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制度。积极帮助和扶持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积极求职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通过多种途径,对所有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对家庭困难,靠借贷上学的农村高校毕业生,比照零就业家庭政策提供就业援助。
(二)鼓励就业困难人员自谋职业或灵活就业。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其中,“4050”以上人员(计算其年龄的截止时间为其开始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时间)给予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2/3的补贴,其他人员给予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1/3的补贴。
(三)鼓励各类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各类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个人应缴费部分仍由本人负担)。企业招用原属国有企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2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个人带头创业开发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按所在县(市、区)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60%给予岗位补贴。
(四)机关事业单位开发后勤服务等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按规定为被招用人员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补贴以及岗位补贴(个人应缴费部分仍由本人负担),岗位补贴按所在县(市、区)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60%执行。
(五)以上招用、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缴费基数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超额部分不予补贴。
(六)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计算其年龄的截止时间为其开始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时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七)政府全额购买的公益性岗位按我市相关规定执行。
(八)加强对零就业家庭的就业援助。建立市和各县(市、区)安置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联动机制,各级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储备一定数量、适合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的工作岗位,依托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及时接受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申请。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提供有针对性的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就业服务,帮扶至少1名零就业家庭成员在认定后1个月内实现就业。加强对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情况的动态监控和跟踪检查,提高其就业的稳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