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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五)就业服务补贴。各类职业中介机构为持《就业失业证》人员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并实现就业的,可按介绍成功人数给予职业介绍补贴;向省外输出劳务、输出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劳务输出补贴。未纳入财政补助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可暂按职业中介机构申领职业介绍补贴的规定申请职业介绍补贴。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享受职业介绍补贴政策的执行期限不超过2011年底。
  失业人员、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技能训练要求高、支出大的职业适当提高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免费培训下岗失业人员的,培训补贴分期拨付,培训合格率达到90%以上的,同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先拨付60%培训补贴,其余40%按6个月内实际就业人数给予补贴。就业困难人员、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培训合格后须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特殊工种)和单项职业能力考核,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单项能力证书的,按物价部门核准的职业技能收费标准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就业服务各项补贴标准和办法按照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六)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大资金投入,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市财政安排补助地方转移支付资金时,与县级财政就业补助资金投入情况、就业资金使用效益和就业工作完成情况挂钩。县(市、区)没有就业补助资金投入的,市财政不给予转移支付资金补助。
  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按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相关规定执行。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促进就业的支出按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三、大力开展创业培训,推进创业就业工程 
  (一)扩大创业培训范围。逐步将城乡各类有创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劳动者纳入创业培训,动员各类职业培训机构、技工学校和大中专院校开展创业培训。经劳动保障部门招标或资质认定,确定一批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并向社会公布。切实加强创业培训师资选拔培养和管理,改善师资队伍结构,确保创业培训教师的稳定和质量。
  (二)完善创业培训补贴政策。对有创业意愿人员进行创业培训,培训合格率达到80%以上、领取营业执照人数达到培训合格人数20%以上的,按参加创业培训实际人数给予创业培训机构1500元/人的一次性补贴(分两个阶段支付:创业培训结束后、培训合格率达到80%以上的,预付补贴资金的60%;半年内领取营业执照的人数达到培训合格人数20%以上的,支付剩余的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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