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3月1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1日)废止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治理无证无照经营工作和创建证照管理示范街(路)考核办法的通知
(苏府办〔2009〕79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治理无证无照经营工作考核办法》和《苏州市创建证照管理示范街(路)考核办法》经市政府办公室转发(苏府办〔2008〕217号)已实施半年多,为更加符合实际和便于操作,市治理无证无照经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征求各地和各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作了适当修改和完善。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新的办法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苏州市治理无证无照经营工作考核办法
为全面推进无证无照经营治理工作,根据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苏州市治理无证无照经营的工作意见》(苏府〔2008〕100号)精神和《2007年治理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目标责任书》,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市治理无证无照经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二、考核方法
苏州市治理无证无照经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全年工作计划安排,依据《苏州市2007年治理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目标责任书》,采用“听、查、看、问”等方式考核各成员单位的治理工作绩效。
三、考核内容
详见《苏州市治理无证无照经营工作验收考核评分表》和《三级监管区域抽样调查考核实施意见》。
四、考核奖惩
市政府将治理无证无照经营工作列入对各成员单位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和主要领导岗位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先进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彰。对考核总分低于80分或各市、区无证无照率高于《三级监管区域抽样调查考核实施意见》所规定比例的,督促其整改。
苏州市创建证照管理示范街(路)考核办法
为巩固提升全市治理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成果,根据《苏州市治理无证无照经营的工作意见》(苏府〔2006〕100号)和《2009年苏州市治理无证无照经营工作实施意见》,苏州市治理无证无照经营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创建证照管理示范街(路)活动。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牢固树立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证照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长效化,推进治理无证无照经营工作向纵深发展,努力营造公平、有序、规范的市场经济秩序。
二、考核对象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
三、考核内容
各地按照创建证照管理示范街(路)的要求,每年古城区、高新区各创建一条,其他市、区各创建二条,并以点带面、逐步推广。具体详见《苏州市创建证照管理示范街(路)考核评分细则》。
四、考核方法
(一)苏州市治理无证无照经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各地自报“创建证照管理示范街(路)”基础上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予以通报,并作为年终考核评比的依据。
(二)根据《苏州市创建证照管理示范街(路)考核评分细则》标准,考核采取百分制。得分在95分以上(含95分)的,授予“证照管理示范街(路)”称号;得分在98分以上(含98分)的,授予“证照管理示范街(路)”称号并加授一星级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