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优待优惠老年人乘车实施方案的通知
(沈政办发[2009]2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优待优惠老年人乘车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关于优待优惠老年人乘车的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
辽宁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落实市政府2009年为市民办实事的工作任务,为老年人提供良好的乘车出行环境,我市定于4月1日起,在全市公交行业实施优待优惠老年人的乘车政策。为落实此项工作,特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坚持关注民生、服务大众为原则,通过解决老年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年人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推动社会树立良好的尊老敬老的社会风尚,促进精神文明和和谐社会的建设。
二、范围及标准
(一)优待优惠范围。
凡7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优待乘车,60至69周岁老年人半价优惠乘车。外埠老年人在本市乘车,与本市老年人享受同样待遇。
(二)优待优惠标准。
70周岁以上老年人办理的乘车优待卡,可在实施IC卡收费的公交车辆免费乘车。60至69周岁老年人办理的乘车优惠卡,收取办卡租金24元,可在实施IC卡收费的公交车辆优惠乘车,每人每乘次0.5元。
(三)优待优惠卡的办理。
符合优待优惠政策的老年人,持本人身份证到公交IC 卡业务网点办理优待优惠卡。其中 ,70周岁以上老年人办理优待卡,实行实名制。
(四)优待卡附带保险办理。
70周岁以上老年人办理优待卡,每人每年应缴纳10元公交车内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由公交IC 卡业务网点代收。如乘车时发生意外伤害,属于保险公司理赔范围内的,由其负责理赔。对到期未续办保险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优待权利。
三、责任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