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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

  调运或者邮寄出县(市、区)的林木种子应当附有检疫证书。

  第二十七条 具有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委托代销种子的,应当在其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和有效区域内进行委托。委托和被委托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委托代销协议,被委托方不得再委托第三方代销种子。

  第二十八条 禁止销售下列林木种子:

  (一)应当包装而未包装或者包装不符合规定的;

  (二)没有标签或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

  (三)假、劣林木种子;

  (四)转基因林木种子没有明显文字标注的;

  (五)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

  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者发布林木种子广告,应当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良种广告内容应当与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良种审定公告内容相一致,并标明审定通过的适宜生态区域。未取得林木良种证书的种子,不得以良种名义发布广告。

第五章 林木种子使用

  第三十条 林木种子使用者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购买种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国家投资或者国家投资为主的造林项目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造林,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作出使用林木良种或者种子质量等级要求的规定。

  造林单位应当按其规定使用林木种子。

  国家投资或者国家投资为主的造林项目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造林所用林木种子,应当依法采取招标等方式确定供应商或者育苗单位。

  第三十一条 鼓励在适宜生态区域推广使用经过审定的乡土优良品种和选育、引进的优良品种。对审定通过的林木品种实行良种补贴制度,良种补贴对象主要是良种使用者和生产者。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二条 林木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出售种子的经营者应当依法予以赔偿。经营者赔偿后,属于林木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责任的,经营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追偿。

第六章 林木种子质量管理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林木种子质量检验机构承担林木种子质量抽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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