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具备与生产相适应的林木种子质量检验、检测设备。
申请领取林木良种生产许可证的,还应当提供省级以上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颁发的林木良种证书。
申请领取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
第二十二条 林木种子经营者必须先取得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凭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
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发放制度。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林木种子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有效期5年。
第二十三条 申请领取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与经营林木种子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及加工、包装、贮藏、保管设施和检验种子质量的仪器设备;
(三)具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申请领取林木良种经营许可证的,应当提供省级以上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颁发的林木良种证书。
第二十四条 林木种子生产者应当按照生产许可证规定的地点和种类进行生产;
林木种子经营者应当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有效区域和有效期限等经营种子;在规定的有效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可以不再办理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在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原发证机关备案。
第二十五条 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
第二十六条 销售的林木种子属于籽粒状的应当加工、分级、包装,属于苗木类的应当捆扎。林木种子销售时应附有质量检验证书和标签。
大包装或者进口林木种子可以分装;实行分装的,应当注明分装单位,并对种子质量负责。包装和标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