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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物价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广西壮族自治区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二OO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
广西壮族自治区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服务价格行为,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服务价格行为,适用本暂行办法。法律、法规另外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服务价格是指经营者凭借一定的场所、设施、工具、专业知识、技能、经营、信息、知识和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某种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本暂行办法所指的服务价格包括中介服务收费、公益性服务价格以及其它经营(有偿)服务价格等。

  第四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依法取得经营资格并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第五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各种有偿服务收取费用,必须遵循合法、自愿、公平、诚信和质价相符的原则。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服务价格的主管部门,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服务价格管理工作。

  第七条 服务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形式。

  第八条 下列服务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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