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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及收费相关信息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

  附表1填写说明:

  注1:本表统计范围为各级市及所辖区、县;

  注2:年生活垃圾产生量不易取得的,可用清运量代替;

  注3:无害化处理量是指根据有关标准评定的无害化处理场处理的生活垃圾总量。其中,卫生填埋根据《生活垃圾填埋场无害化评价标准》(CJJ/T107-2005)认定的Ⅰ、Ⅱ级填埋场的处理量计入无害化处理量;Ⅲ、Ⅳ级填埋场的处理量计入简易处理量。因焚烧和堆肥厂的级别认定国家目前尚未出台正式标准,各地应以自治区认定的级别填报。其中Ⅰ、Ⅱ级为无害化处理,Ⅲ、Ⅳ级为简易处理。街国家认定级别标准公布后,根据相关标准认定的无害化处理场处理的生活垃圾量计入无害化处理量;

  注4:卫生填埋、焚烧、堆肥处理比例是其年处理量占总的垃圾无害化处理量的比例;

  注5:简易处理量是指生活垃圾简易处理场所处理的生活垃圾总量;

  注6:生活垃圾处理率是指生活垃圾处理量与生活垃圾产生量的比例;生活垃圾处理量是指无害化处理量和简易处理量的合计;

  注7: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是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量与生活垃圾产生量的比例;

  注8:收费标准分市、县填写;其中,收费对象应根据收费标准制定的不同收费对象分项填写,如:常住人口、暂住人口、企(事)业单位等;有按吨收取的也必需填报。

  注9:年实际征收额是全年所有开征生活垃圾处理费地区的收费总额;

  注10:收缴率是指年实际征收额与年应收缴额的比例。

  本表可根据本城市实际情况合并、拆分项目填写。填写不下或有特殊情况可另附书面文字说明。

  附表2:
  南宁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及收费相关信息汇总表(注1)

年生活垃圾产生量(万吨)(注2)

  无害化处理量(万吨)(注3)和处理比例(%)

  简易处理量

  (万吨)

  (注5)

  生活垃圾处理率(%) (注6)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注7)

  收费标准

  收费

  性质

  年实际征收额(万元)

  (注9)

  收缴率(%) (注10)

  卫生填埋

  焚烧

  堆肥

  收费对象    (注8)

  收费标准

  计价单位

  处理量

  比例(注4)

  处理量

  比例(注4)

  处理量

  比例

  (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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