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
关于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后学校有关收费管理的通知
各市教育局、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桂政发〔2008〕32号)文件精神,为了做好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后学校的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确保改革工作的顺利实施。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后,学校有关收费管理通知如下:
一、各市要切实加强对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的管理。免除学杂费后,对借读和寄宿的学生,学校可按规定分别收取借读费(对符合当地政府规定接收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除外)和住宿费,学生宿舍由管道直供热水的,可收取直供热水费。
借读费按小学每生每学期不高于440元,初中每生每学期不高于535元的标准执行;住宿费和直供热水费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仍按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广西中小学住宿费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价费〔2006〕376号)的规定执行。
二、各市要进一步规范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随时发生,随时收取,据实结算,严禁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不得在代办收费中加收任何费用。
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除取消电影费和体检费外,其他收费仍按自治区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在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通知》(桂教财基〔2004〕23号)、《关于在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补充通知》(桂教财基〔2004〕52号)和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公布我区经营性收费、公益性收费、中介服务收费清理整顿结果的通知》(桂价费〔2007〕572号)的规定执行。
三、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其学杂费收费标准低于免除学杂费补助标准的,学校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学杂费,学杂费收费标准高于免除学杂费补助标准的,其差额部分可由学校继续向学生收取。
各市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各项收费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