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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八)放活经营权。在确保不改变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可根据市场需求和自然规律,依法自主决定经营方向、经营模式和经营项目。鼓励综合利用森林资源,开展林下种植、养殖、采集和森林旅游等产业。鼓励采取联户经营、委托经营及股份合作经营等形式,促进林业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森林资源的优化配置。

  (九)落实处置权。在不改变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依法对拥有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转包、出租、转让、入股、抵押或作为出资、合作条件,对其承包的林地、林木可依法合理开发利用,发展林业经济。林权发生转移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含县级)应当及时为林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履行变更登记手续,核发林权证。

  (十)保障收益权。林地经营收益归承包经营权人所有。征收集体所有的林地,要依法足额向林地承包经营权人支付相应经济补偿费用,安排被征林地承包经营权人的社会保障费用。承包林地划定为公益林的,应当给予林地承包经营权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严禁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

  三、逐步完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政策措施

  (十一)完善林木采伐管理机制。改革集体林采伐限额管理方式,简化集体林采伐审批程序,建立和完善适应家庭承包经营体制的林木采伐管理新机制。

  1、以区、县(市)为单位编制集体林采伐规划,确定年度采伐量,按山头地块落实到户,有序安排和实施集体林采伐。
  2、在森林采伐限额使用期内和不突破总量的前提下,根据市场需求和林地承包经营权人的实际需要,可以区、县(市)为单位调串使用年度间采伐限额,对年度限额使用量实行备案制。
  3、按照经济效益最大化的原则,集体商品林采伐年龄由林地承包经营权人自行确定,只控制消耗蓄积,不对出材数量进行控制。
  4、按照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兼顾的原则,集体防护林更新采伐年龄按用材林的主伐年龄确定。
  5、对于火烧木、病虫害木和风折木、雪折木、枯死木等灾害木的采伐清理,采伐限额单报单批。
  6、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出现的森林经营大户,采伐限额单独编制、单独下达。
  7、简化林木采伐审批程序,承包经营权人直接向区、县(市)林业主管部门申请采伐。

  (十二)规范林地、林木流转。在依法、自愿和有偿的前提下,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可采取多种方式流转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剩余期限,流转后不得改变林地用途。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的流转,要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提前公示,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收益应纳入农村集体财务管理,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分配和公益事业。加快林地、林木流转制度建设,充分发挥市场配置森林资源、资金、技术和人才等要素的作用,建立健全林权流转和林产品交易平台,保障森林资源资产合法、有序流转。加强流转管理,依法规范流转,保障公平交易,防止农民失山失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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