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对已承包到户,符合法律规定和承包合同规范的,要予以维护;对合同不够规范,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部分条款有异议的,依照法定程序完善合同。
3、对已流转到其他社会组织或个人的集体林地,依法确认或规范。
(1)对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异议的,予以确认。
(2)对流转价格明显不合理或合同不够规范,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较大异议的,可依法予以调整或规范。
(3)对不符合法律规定、严重损害集体利益,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较大异议的,依照法定程序予以纠正。
(4)对已设定流转期限,但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期限过长的,可按林木主伐或更新采伐时间与流转期限相一致的原则,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决定后依照法定程序调整流转期限;对未设定流转期限的,可按林木主伐或更新采伐时间依法确定流转期限。流转期届满,原转入方依法将林木伐除,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林地重新落实经营主体。
(5)对流转期尚未届满的林地,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可在本次改革中先行落实林地经营主体,待流转期届满,原转入方依法将林木伐除,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林地,交付给已落实的经营主体承包经营。
4、对划拨的宜林“两荒”,依法落实经营主体。
(1)对已承包到户,按林地用途经营管理的,要继续稳定承包关系。
(2)对已转为耕地但未纳入土地承包,未核发《土地使用证》的,可在继续稳定承包关系的同时限期退耕还林,逾期未还林的,依法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重新落实经营主体。
(3)对已转为耕地且纳入土地承包,已核发《土地使用证》,坡度在15度以上的,依法责令退耕还林,在履行土地类别变更手续后,可继续稳定承包关系;坡度在15度以下的,暂时维持现状,由当地政府对该部分土地登记备案,待第二轮土地承包期届满时依法重新落实经营主体并退耕还林。
(六)签订合同。产权明晰后,要严格依法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明确双方资源管护、造林育林、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等权利和义务。林地承包期限为70年,村级集体结合本地实际,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承包经营期限也可按照低于70年确定。承包期届满,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和乡(镇)、村要加强对承包合同的规范管理。
(七)勘界发证。县级人民政府在经营主体落实后要及时组织勘界认定,核实载明四至界线、林地面积、林种和树种等相关因子。对审查合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含县级)按照规定程序为林地承包经营权人核发或换发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要明确专门管理机构,规范林权证发证档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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