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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三)总体目标。在2008年先行试点的基础上,利用3年左右时间,完成明晰产权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任务。在此基础上,积极深化配套改革,逐步建立起产权归属清晰、经营主体落实、责权划分明确、利益保障严格、流转顺畅规范、监管服务到位的现代林业产权制度,盘活森林资源资产,激发林业发展活力,实现森林资源增长、农民收入增加、生态环境改善、林区社会和谐的目标。

  (四)改革范围。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范围是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林地及地上附着林木。现由乡(镇)政府使用管理的林地、林木,要积极探索改革办法,逐步落实经营主体。按照黑革〔1979〕86号文件规定划给社队用于造林且权属清楚的宜林“两荒”,纳入本次改革范围。其中已开垦为耕地且已纳入土地承包并核发《土地使用证》的,除法律规定必须退耕还林的,其余部分暂不纳入本次改革范围。对林权存有争议,在改革中能够依法调处的,纳入本次改革范围;对争议难以调处解决的,暂不纳入本次改革范围。

  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

  (五)明晰产权。在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依法将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落实到户,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主体、多种经营形式并存的集体林地经营管理体制,确立农民经营主体地位。

  1、对尚未承包到户的集体林地,可采取以下形式明晰产权。

  (1)家庭承包经营形式。按人口折算人均林地面积,以户为单位分段划片确权到户,落实经营主体。
  (2)股份合作经营形式。对目前集体统一经营效果较好的集体林地,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可采取“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的承包方式,继续由集体统一经营,进一步完善经营机制,明确管护责任和收益分配办法。
  (3)有偿转让经营形式。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可通过招标、拍卖和公开协商等方式,优先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底价不变、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放弃取得经营权的情况下,可转让给其他社会经营主体。
  (4)集体统一经营形式。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保留少量集体林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实行民主经营管理。

  2、对已承包的集体林地,依法完善承包关系。

  (1)对已划定的责任山政策不变,继续由农户无偿使用,承包期限不变,不得收回,林木归属按原合同规定执行。
  (2)对实行“谁造谁有”和退耕还林政策已落实经营主体的林地政策不变,按原合同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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